威科壁挂炉故障代码表(威科壁挂炉故障代码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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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家企业117名企业家!德州天衢新区通报表扬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百佳企业”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0日讯 2月20日,德州天衢新区举行“重点项目突破年”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大会将表彰优秀民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项目突破作为重点,提振信心、激发活力,奋力书写现代化省级新区建设新篇章。

会上,全区总结2023年工作,对2024年重点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涉及营商环境的重点部门单位作了表态发言,并对全区118家企业和117名企业家重点表扬。

天衢新区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杰出企业名单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德州)有限公司

德州德药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讯联合半导体(德州)有限公司

山东华创融盛展示有限公司

德州大陆架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推(德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中大贝莱特集团

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多利遮阳材料(德州)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恒芯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省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美利达自行车(山东)有限公司

德州恒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昇兴(山东)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

盛拓科集团

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海山药业有限公司

德州乡盛食品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拓普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德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昊坤置业有限公司

德州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德州鹏玺物流有限公司

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安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中机寰宇(山东)车辆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智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烟草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德州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澳德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德州广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德州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德州市洛泰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威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德州外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德州金车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京北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衢新区支行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天衢新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天衢新区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先进企业名单

山东博德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蔚来智能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奥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智途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沃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金奈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华海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和智信(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德高种业有限公司

元和生物科技(德州)有限公司

德州海力达模塑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尧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望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德州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有研艾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易罐云物流有限公司

德州华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浪潮德州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博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奥链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晶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华美门窗有限公司

株丕特巴赫复合材料(德州)有限公司

德州艾荷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德迈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

德州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创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金杰机械有限公司

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

德州尤尼克纺织品有限公司

日彩(德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爱逸(德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安颂和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虎家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高森包装有限公司

奥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帕莱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仁才创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新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商至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衢新区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杰出贡献企业家

姜桂廷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江华 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果虎 山东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贵华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敏祥 光明乳业(德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卞建钢 德州德药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汉泉 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树刚 威讯联合半导体(德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国庆 山东华创融盛展示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朝辉 德州大陆架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英成业 山推(德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贵海 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 勇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秀军 德州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留明 中大贝莱特集团总裁

田文顺 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金强 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朝明 温多利遮阳材料(德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孟 波 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志伟 山东恒芯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建忠 山东省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崧柱 美利达自行车(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飞 德州恒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双燕 昇兴(山东)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芳文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荣涛 盛拓科集团董事长

刘宏伟 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超 山东海山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全胜 德州乡盛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颜华 德州联合拓普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建强 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海波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万 林 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 东 德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振春 德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建国 东海国际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永强 德州德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波 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学峰 德州昊坤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国福 德州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辉东 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执行董事长、总裁

赵福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总经理

叶震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总经理

陈忠良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林建新 德州鹏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波 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书勇 山东锐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政 山东安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铁生 中机寰宇(山东)车辆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奉军 山东智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德柱 国药控股德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刚 德百集团总经理助理,澳德乐奥莱广场总经理

崔丽欣 德州广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 勇 德州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鹤俊 德州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志新 德州市洛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蔺婷婷 山东威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冉翠翠 德州外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书忠 德州金车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海朋 山东京北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春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衢新区支行行长

张颖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

刘玉坤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支行行长

刘雨枫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王华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开发区支行行长

黄学远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行长

吴 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张 嵩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宋 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德州市天衢新区支公司经理

刘志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天衢新区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家

陈 锵 山东博德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卫东 新蔚来智能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祥辉 山东奥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戈彦峰 德州智途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 杰 山东沃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俊华 德州金奈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樊晋宇 山东天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维友 德州华海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闫德华 和智信(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栾兆水 山东德高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展 彬 元和生物科技(德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海增 德州海力达模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振雨 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锜 德州尧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金鹏 山东贝诺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子恺 英望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庞 新 德州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永义 山东有研艾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振 山东易罐云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翼 德州华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欣 浪潮德州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泽明 山东博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勇 奥链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海滨 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忠超 山东晶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福臣 德州华美门窗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 欣 株丕特巴赫复合材料(德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勇 德州艾荷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姜书辉 山东德迈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劲 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志广 德州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玉花 山东创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恒达 山东金杰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闫向阳 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彩霞 德州尤尼克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立红 日彩(德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绍良 爱逸(德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滕海涛 有研亿金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锋 山东安颂和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伟东 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石开明 山东虎家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栗 凯 山东高森包装有限公司总裁

盛国民 奥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康 山东帕莱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立业 山东仁才创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满京辉 山东新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剑锋 德州商至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闪电新闻记者 刘佳 魏歆蕊 德州台 王一 孙志超 通讯员 冯豫 宋钊铭 报道

2.家用电梯纠纷浅析

“裁判文书网检索“私家电梯”显示公开案例为186件,其中民事案例185件行政案例1件,该类案例主要为各类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别墅电梯”显示公开案例为420件,其中民事案例401件,刑事案例5件,行政案例3件;“家用电梯”显示公开案例为441件,其中民事案例431件,刑事案例5件,行政案例3件;“私人电梯”显示公开案例为39件,其中民事案例33件,刑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3件,执行案例1件。案由主要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属于“家用电梯”的安装、使用、管理等产生的纠纷。威科法律信息库检索也有大量大量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暂检索不到相关案例。” 截止2024年5月20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梯管理政策的变化,部分有条件的家庭安装家用/私人电梯的情形逐渐增加,随之发生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电梯质量等民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在我国,公共区域使用的电梯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监管,家用电梯的安装、操作使用、管理规定相对较少。

家用电梯的安装是高度专业化的过程,需要电梯制造商、供应商和安装单位合作,确保遵守所有当地法规和安全标准。家用电梯的安装使用过程主要包括:

1.制造商的出厂检测,定制电梯应符合使用标准,普通电梯应符合强制性标准。

2.项目规划和产品需求,确定或选定电梯井道的位置。测量电梯井道的尺寸,明确电梯的类型、尺寸、自重,载重能力和设计风格。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用户接收查验,电梯部件应符合质量标准,外观无损伤。

5.井道建设,井道壁应坚固和垂直,预留支持电梯轨道的结构,安装井道地板、天花板和井道门。

6.验收井道施工。

7.安装电梯底座和支架,应确保电梯底部稳固和与井道对齐。

8.安装电梯舱、门、门套和操作面板,安装电梯轨道和导轨系统。

9.安装电梯的电机、照明、空调/通风、控制器和安全系统。

10.测试和调试,性能测试:测试电梯的性能,包括上下移动、电梯门的开闭、载重能力等功能。安全测试:进行安全性测试,确保电梯符合当地和国家的安全法规和标准,防坠落装置、紧急停车按钮等。

11.电梯验收,一般委托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的验收人员进行全面检测验收。

12.定期检修维护,制定并执行定期维护计划。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家用电梯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家用电梯一般适用GB/T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进行安装使用,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普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遵循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必须严格按照其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制造安装。因此,家用电梯一般按普通家用电器管理使用,并无国家强制性监管。家用电梯属于较大电器设备设施,虽然不适用特种设备管理履行较多检查检验义务,但仍可以参照普通电梯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定期的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涉及家用电梯常见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家用电梯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部分家用电梯为定制定做产品,应符合推荐国标。部分家用电梯承诺符合普通电梯强制国标。因家用电梯使用产生纠纷时,通常会涉及电梯生产商责任,首先应检查电梯适用标准,根据标准对电梯规格进行查验。其次需要结合合同确定电梯质量和安装责任。定制电梯一般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性能和参数做出详尽约定,并对应急情形做出合理设计安排。普通电梯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生产标准和检验标准。如果涉及电梯安装责任,需要检查检验承揽安装单位的施工和验收工作,请专业技术部门鉴定确定责任原因。如果属于电梯使用事故,应当请专业技术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划分制造商、安装单位、供应商和电梯业主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目录》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王敬波:论政府行为作为行政协议诉讼中的不可抗力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认定不可抗力的混乱现实

三、行政协议中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

四、行政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

五、余论

内容摘要

政府行为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由充满争议。行政协议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不同于民事合同。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职权、专业和行政程序等因素决定行政机关作为公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私方当事人对于政府行为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应等同,应当建立行政机关的专业标准和私方当事人的一般人标准的双重标准体系。对行政机关提出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事由,法院应综合考量政策变化、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中行政机关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对行政机关采用严格审查的标准。厘清违约、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防治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行政机关利用不可抗力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行政协议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事由必然成为行政协议诉讼的争议焦点之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面对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体制变动、行政审批程序未完成等状况都选择运用不可抗力作为答辩理由,可见,行政机关对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情有独钟”。而对于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民法学界早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政府行为符合“折中说”中不可抗力的外在客观的非人意志性、该事件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这两个要求。政府行为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其存在既是客观的,又是当事人不能通过主观意识左右其发生的,当事人更不可能在主观上对此产生过错。至于政府行为是否可以预见到,因政府行为往往很难预测出准确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事实,故应属于不可预见的范畴。有的学者则排斥将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认为“政府部门种类繁多,如果将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请求免责,显得太过泛滥”。理论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判断。例如,对于政府行为引发的商品房逾期交付情形是否应当适用不可抗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又能否据此免除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判决,以免除因政策性停工延期交房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也有人认为政府限购政策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从“能否预见”的角度分析,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购买方对政府随时可能出台调控政策应当有所预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主张该情形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行政协议一方主体恒定为行政机关,有些行政协议持续时间长达数十年,行政协议所面临的来自行政方面的变化比民事协议更多,也更复杂。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定的审理规则。相比较而言,行政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6条和《国家赔偿法》第39条中,主要是程序条款,难以为行政协议案件审理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协议的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的依据。其中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参照”一词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行政协议案件和民事合同案件的区别,不能完全套用民事法律规范,但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如何适度改造,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不可抗力更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似乎很难找到明确的适用规则。

行政协议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是否和民事合同遵循相同的法理和逻辑,如何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何认定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及可以纳入不可抗力的事由,尤其是深刻影响行政协议签订及其履行的政府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都需要确立更为清晰的认定标准。据此,笔者选取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科学计量与评价团队基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不可抗力”为关键词检索、整理的自2011年至2020年3月2日作出裁判的1057件司法案例,筛选出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18件行政协议诉讼案件作为本文的分析样本。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大致包括三种情形,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和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是争议最大,也是判断标准最模糊的一类,但是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出现最多。本文即以政府行为为例,通过梳理现行不可抗力法律制度和法院裁判思路,试图描画不可抗力认定的客观现实,探索建立行政协议视阈下认定不可抗力的特殊规则。

二、司法认定不可抗力的混乱现实

从现有案例的裁判文书来看,甚少有法院对于政府行为可否归因于不可抗力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断,大多选择简单得出结论或者回避焦点“顾左右而言他”,表现出对政府行为疏于审查的司法状态。

(一)将当事人违约视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现实,并非合同固有的因素,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事由进行了特别约定。有的案件中,法院不加区分,甚至将合同违约视为不可抗力。例如,在“冯建斌与包头市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中,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都认可“政府未按时交付案涉房屋系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户型变更等原因所致,而这些因素在客观上确实会影响房屋按期交付,属于双方签订安置协议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市政配套设施和户型都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关键的条款,未按时交付房屋是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完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特点。

在“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虎山村委会与富山乡政府补偿行政协议上诉案”中,双方于2008年9月2日签订的《富山乡老预制厂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所引企业竣工投产后,如实现税收,甲方每年将按企业实际完成税金中地方可用财力的40%奖励给乙方(指虎山村委会)。2012年2月南昌县政府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被告富山乡自2012年起不再向原告虎山村支付税款补偿,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因县财政体制改革造成县乡财政体制的变化,乡政府财力不足以支付村委会奖励,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诚然,就国家和上级政府行政改革而言,作为乡政府即使可以预见,也无法避免和克服,但是具体到该案,乡政府只有完成基础税源基数并有增长的前提下,乡镇才有基本运转费用之外的分成收入,也才具备履约可能,因为依据合同约定,乡政府奖励村委会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地方可用财力”。两级法院将县级财政体制变化导致乡政府履约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混淆了县乡政府之间财政分配体制及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关系,前者是县乡之间的财政关系,后者是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合同关系。二者之间虽有关联,但是系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不构成因果关系,乡政府不能以财政体制改革对抗村委会提出的履约要求。

(二)不加区分将政策变化视为不可抗力

行政协议的合同期限通常比较长,合同履行期间政府的政策变化风险比较大。是否将政府政策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本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政策的预见和控制能力,但是多个案件中,法院并不区分不同层次的政策变化及其政策演进轨迹,而是笼而统之将政策变化归为不可抗力。在“河南省新乡市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和延津县人民政府”案件中,2014年8月,佳源公司与延津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延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佳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燃煤供热锅炉并经营管理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管网;确定恒源热力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上述协议约定的供热工作。2017年3月27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要求含恒源热力公司在内的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必须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煤改气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予以拆除。因恒源热力公司未进行锅炉改造,延津县人民政府开始寻找新的热源,诉争遂起。一审法院认为:因环保部门要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佳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燃煤锅炉改造,佳源公司、延津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且不能履行《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所致,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法院在得出属于不可抗力的结论之前没有具体说明分析的过程和考量的因素。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县政府是否可以或者应当对“煤改气”的环保政策有所预见。梳理国家环保政策可知,由于大气污染严重,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37号印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其中对于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出了2017年的时间要求。本案中的协议签署于2014年8月,也就是国务院政策已经颁布接近一年,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推行“煤改气”工程。作为地方政府应当了解国家政策并对本地区可能开展的相关环保政策有所预期。按照主观上预见的程度,有的客观现象完全无法预见,如自然灾害;但是有的则是可以预见部分事项,但不能准确预见时间、地点或者范围、影响程度等。本案中的被告作为县政府在签署协议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国家环保政策的趋势和时间要求,虽然无法准确判断本省的具体政策颁布的时间和要求,本着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在签署合同时,将政策的改变作为重点考量因素。该案中法院既没有梳理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也没有要求被告说明是否了解国家环保政策的情况,更没有具体审理协议签订时各方是否对环保政策进行过讨论等细节,仅根据政策变化就得出不可抗力的结论,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过于武断。

在“王二栓和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王二栓签订了《达拉特旗生态自然恢复区人口整体搬迁转移协议书》,将原告纳入二期搬迁计划并向被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了申报,但未获得批准。被告以上级政府未出台新的生态移民政策,也未再实施新的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已无履行搬迁协议书的政策依据和资金支持,搬迁协议书无法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做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与生态自然恢复区的农牧民签订了搬迁协议书。此搬迁协议书实为农牧民提供的一项福利性政策,性质为行政合同。在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未对原告王二栓所在的二期搬迁计划做出批示,没有继续执行搬迁政策,也一直未出台新的移民政策并拨付相应款项,即被告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的搬迁政策已经发生改变,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被告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做出的解除与原告王二栓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告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可以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则以本案既不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范围,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协议案件范围为由,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两级法院没有分析相关政策的演进过程以及政策改变的原因,就直接简单得出结论。经过笔者梳理发现,自2009年开始至2011年,当地市级政府陆续发布了多个关于整体搬迁的文件,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禁止开发区人口整体搬迁转移项目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禁止开发区人口转移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2012年5月1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2012年生态自然恢复区人口转移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对于搬迁的范围、补偿方案、时间安排等均做了详细规定。从相关政策的内容看,政府对于整体搬迁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划和计划,但是由于存在部分村民拒绝搬迁等情形,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因此,影响协议履行的因素并非来自政策的改变,而是可能由于部分村民拒绝搬迁使得政策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政府不想继续执行。如此,法院将之认定为不可抗力则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从上述案件看,法院既没有对于影响行政协议履行的政策的类型、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影响范围等进行必要的剖析,更没有对被告的签约过程进行细致的了解,就匆匆得出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的结论,实属过于草率。对于政策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从政策主体分为国家政策、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的政策,进而具体分析政策发布的时间、政策制定的过程、政策与涉案行政机关的关联程度、政府签署协议的审批流程及其文件等,还原行政协议签署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政策变化的预见能力和预见程度,并就政策变化对协议签订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力进行评估,进而判断政策变化对于涉案行政机关具有不可预见性,或者虽可预见,但是无力避免或者控制。

司法裁判中的种种乱象源于制度缺失和理论不明。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和现行民法体系,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般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不能预见”,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不可抗力客观要件强调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是否发生、发生程度等做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行政协议因其公益性和行政性特征不同于民事合同,在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上是否遵循相同的规则,还是需要构建差异化标准?从合同性的角度看,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具有共性,对于不可抗力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本质差异,都可以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角度进行讨论,但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及与政府行为的高度关联决定其具体标准并不相同。

三、行政协议中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

人类的认知能力决定预见能力,且认知能力又随人类的智慧和科技水平的发展而变化;每一个人对不同事务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是不同的,所以不可预见性是一个需要根据不同主体进行判断的主观标准。

(一)民事合同中从“当事人标准”到“一般人标准”

考察民法学界关于不可抗力理论的演进,“不可预见”的主观标准经历了从“当事人标准”到“一般人标准”的发展过程。早期学者主张“当事人标准”,认为“不可抗力是在一定条件下, 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判断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应具体地以科学技术发达程度、当事人所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所处的地区、时期为标准。早期的民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表达,例如,1985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对不可抗力范围作规定,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技术合同法第2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当事人一方的认知能力与预见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显然会存在个体差异。“依据民法原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违约之诉中可为各方当事人援引抗辩,在侵权之诉中可为被告援引抗辩。在合同关系中,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要承担与之合理趋避的义务。如果以当事人一方的认知能力与预见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显然不公。”“善意一般人标准”成为另一种选择。不可抗力的预见主体应为一般公众,即善意一般人。质言之,不能预见是指善意一般人都无法预见,而不是有的人能预见,而有的人不能预见。民法学界通说的“一般人标准”就是非专业标准,对于不特定的民事合同当事人来说,可以更好地排除主体间的差异,降低个案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的不同。和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协议中恒定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预见能力上存在差异。显然民事合同中“善意一般人”的一元化标准无法同时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行政机关和私方当事人。

(二)行政机关的专业标准与私方当事人的“一般人标准”

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和法律地位决定其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当事人。行政机关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和更高的勤勉注意义务。

首先,行政机关的职能、地位和专业决定其具有更强的信息能力,也就意味着其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以规划为例,对于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政府规划的调整并非私方当事人可以准确预见的。但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由于其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有的甚至需要参与到规划的制定中,其信息获取能力远超一般人。我国《城乡规划法》第25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这些需要提供编制规划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主导规划编制的政府对于规划调整的预见能力显然是非常高的。社会公众一般需要等到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才可能获悉相关信息。

其次,预见能力与注意义务密切相关。民法理论上的注意义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无论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都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其职权来自人民的委托,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职责,作为人民利益的受托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行政机关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职权,对于可能影响协议的事件应提高注意程度,以便确保行政协议的顺利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意味着对于公共利益负有勤勉注意义务,而不是一般注意义务。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事务具有高于一般公众的专业能力。行政机关的勤勉注意义务和专业能力意味着其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

最后,行政程序决定行政机关合理预见的可能性更大。行政协议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在行政系统或者行政机关内部都需要经过多个行政程序。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行为单行法、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地方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等都对行政程序进行了相应规定。例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实践中多见的一类行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多达十多个步骤,历经调查、登记、论证、评估等多个环节,参与的行政机关很多。对于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还需要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多个程序。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协议签订可能发生的群众信访或者阻挠合同履行等社会事件应当具有较高的预测能力。“李小军与泰和县国土资源局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泰和县国土资源局逾期交付土地的原因是村民的无理阻挠,对于被告而言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上述情形消除后被告及时供地,亦未构成违约”。村民阻挠是土地征收实践中极为常见的社会事件,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评估会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无论基于行政程序,还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工作经验都比一般人具有更强的预测能力。

基于以上分析,行政协议案件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对于政府行为的信息获得能力、参与能力和预见能力比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强,如果将二者采取同样的“一般人标准”,事实上将为行政机关逃避法律责任提供“后门”,因此行政协议案件中,判断协议各方对于政府行为的预见能力需要建立双重标准,对于行政机关一方,采取专业标准,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方,沿袭民事合同中的通说,采取“善意一般人标准”。

四、行政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

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标志着客观性与必然性。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和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和克服其所带来的合同不能履行或发生侵权损害的后果。行政机关的控制能力与作为合同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判断是否超出行政机关的控制范围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层级与程序等。

(一)行政机关职权与政府行为的关联度

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恒定为行政机关,而可能影响行政协议履行的政府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是行政机关。考量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作出行政行为的另一行政机关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建基于各方的行政职权,因此行政职权成为影响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控制能力的关键因素。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因为规划变更引发合同无法履行的纠纷比较多见。在“洛阳正盈公司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政府”案件中,关于案涉协议解除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2月29日,洛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洛阳中心城区林业生态圈建设(2014—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进行洛阳中心城区林业生态圈建设工程。2014年1月23日,洛阳正盈公司竞得“西苑文化森林公园项目”经营权,随后和项目土地所在的孙旗屯乡政府、辛店镇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与孙旗屯乡东沙坡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孙旗屯乡后五龙沟村委会及全体村民、辛店镇姚沟村委会及全体村民签订了三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了林权证。2017年8月,洛阳市政府编制《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洛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该图显示洛阳正盈公司经营开发的西苑文化森林公园项目所涉土地范围大部分已被调整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16年7月12日,洛阳正盈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改变土地性质的规划变更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同的政府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的意见均不一致。洛阳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均认为,正盈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目的已经达到,其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即使项目用地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也并非绝对不可补救,不属于不可抗力。孙旗屯乡政府认为协议解除系不可抗力所致,政府无过错,不应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确认了涉案协议解除系因不可抗力,但判令政府承担补偿被上诉人全部损失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洛阳市政府将涉案的已经签订协议并实施林业建设,且属于丘陵地貌、贫瘠土壤的地域确定并上报为基本农田,在批准为基本农田后,也未积极协调更正,其本身存在过错,属于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制定并实施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职权,作为案涉协议前提条件的《洛阳中心城区林业生态圈建设(2014—2015年)实施方案》,和后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洛阳市政府作出的,同一机关行使同样的规划权,差别只在于时间不同,二者之间的关联度最高,对于该规划的变更,作为协议一方的行政机关不仅可以预见,而且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扩大,如协商协议的修改、终止等工作,一审法院将其归为不可抗力难以令人信服。

(二)行政机关的控制能力受层级影响

行政机关的层级不同,权限不同,决定其对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事项的控制能力也不同。同样以行政规划变更为例,下级行政机关在职权上虽可影响但是无法控制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在“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水源酒业有限公司等与金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中,2012年6月15日,古法公司与金沙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古法公司投资在金沙县清池镇渔河村建设分公司,生产白酒,被告为古法公司配置建设用地500亩,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古法公司于2012年7月2日成立的贵州赤水源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等相关事宜并投入资金开工建设。2012年9月18日,毕节市环境监察支队向原告下达了《贵州省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责令赤水源公司在完善相关环评手续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就此停工。2013年9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规定了金沙县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新建白酒企业。2013年10月17日,毕节市环保局以毕环函(2013)63号文件向一审原告作出答复,答复意见为一审原告的技改项目属于《规划》禁止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议另行选址。古法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古法公司与金沙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按照协议履行,在该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由于《规划》规定了金沙县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新建白酒企业,故该项目的环评手续未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导致了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投资协议签订于规划之前一年零三个月,如果没有证据显示金沙县政府提前了解该规划起草的情况,县级政府在签订协议时确实难以预见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划,对于省级政府的规划将其确定为生态保护区,按照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县级政府必须服从,无权改变,因此此案的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

(三)行政程序对认定不可抗力的基础性影响

行政机关作为法人组织,其职权行使和意思表示需要通过行政程序表现出来,因此详细考察时间、顺序等程序性因素,才能判断行政机关对于影响合同履行的政府行为是否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自然灾害经常作为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例被提及,对于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规划变更是否同样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则需要在行政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在“陈祖芳与息烽县人民政府、息烽县房屋征收局行政管理案”中,2015年11月3日,原告陈祖芳与被告息烽县房屋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息烽县房屋征收局以产权调换方式将原告住房安置在温泉生态园。协议还对面积补差、搬迁费、过渡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息烽县房屋征收局向原告支付了搬迁费、过渡费等费用,原告亦将房屋交由被告予以拆除。2015年9月,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作出《息烽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温泉安置点建设环境不稳定斜坡应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应急调查报告》)载明“息烽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温泉安置点位于不稳定斜坡体前缘,不稳定斜坡一旦发生滑坡,将对前缘的安置点造成破坏,因此建议对该滑坡体进行工程治理”。故息烽县房屋征收局对温泉疗养院安置方案作部分调整。陈祖芳对方案内容不服,遂提起诉讼。法院认同被告提出的,因地质灾害系不可抗力,导致客观上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原地点履行协议,属于《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在此情形下对协议进行单方变更合法。原告请求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原安置地点进行安置已无实现可能,判决驳回原告陈祖芳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地质灾害如无预报,确实难以预见,也无法克服,但是因此引发的规划调整是否就属于不可抗力则不能简单下结论。如果确实如判决书所载,前述《应急调查报告》是2015年9月作出,那意味着该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署在报告之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此有所了解,其选定安置地点本身就存在失职的嫌疑。如果协议签署在《应急调查报告》之前,行政机关在签署协议前没有能力对该自然灾害引起的地质变化有所认知,更不能避免和克服,则此种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客观条件。

再以行政审批程序为例,很多行政行为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等行政程序才能付诸实施,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将上级机关没有完成审批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在“刘爱利诉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案”中,濮阳县人民政府为了实施马颊河综合治理,于2013年10月27日,由被告濮阳县征收办与原告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自原告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安置房交房期限为两年,若被告不能如期交付安置房,每延迟一个月,双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至2017年1月14日,被告逾期14个月。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双倍予以支付,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于安置所需土地没有及时审批,导致项目建设滞后,该行为不是被告所能预料,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认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协议,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也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逾期安置补助费,属于违约。笔者赞同法院的判断,行政系统内部的报告、批准等程序系内部行政行为,是签署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的责任,其需积极作为并预留必要的时间,并尽力促成行政程序的完成。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程序对抗行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法院更应将行政内部程序与行政协议的履行区分开来,不能将内部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协议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

五、余论

综合上述分析,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协议的不可抗力事由,行政机关和私方当事人遵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均不相同,应构建双重标准。

行政机关应遵循专业标准,而当事人则遵循民事合同的善意一般人标准。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应当详细分析行政立法、体制改革、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等政府的职权、行政程序等要素,从而准确判断行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行政机关对于政府行为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于行政机关提出将政府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应采取较之民事合同更加严格的审查原则,这既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也是行政协议特殊性的必然要求。

面对实践中出现行政机关滥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倾向,法院不仅应当坚持不可抗力的基本条件,而且针对行政机关将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案件,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并准确厘清违约、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在笔者看来,有些案件更符合情势变更的特点。例如在“靳福学诉阜新市新邱区政府”案件中,2005年8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南部街道办事处客车队单车承包协议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协议的约定,以阜新市第9路公交车的名义运营。因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推进,南部街道被划入改造之列,原告的营运遇到困难,因而起诉要求政府赔偿。被告认为南部居民因棚户区改造而搬离,合同签订的保障居民出行难、就医难的基本条件已不复存在,改造政策系不可抗力。法院并未进行实体审查,仅以被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本案中地区改造是政府酝酿已久的行为,并非不可预测,但是确实因此引起协议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更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而非不可抗力。在“张某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亳州路街道办事处”案件中,2012年12月12日,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张某签订《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亳州路街道办事处以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张某原地安置房屋,并约定了其他补偿方式。2013年5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规定高度低于24米的房屋,在次干路退让红线距离为10米,导致重新规划后的亳州路沿街建筑物面积减少,故涉案被征收项目整体于2015年12月安置时,张某未得到安置,亳州路街道办事处电话告知张某变更协议履行方式,张某不服向法院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涉案项目规划变更,导致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于被告行政机关提出系因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未置可否。从法院裁判来看,并没有减轻政府的责任,可以说,事实上否定了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案的行政协议签署于2012年12月,张某应当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征询其意见,作为行政协议的两方当事人都应有机会参与规划的程序,该规划调整并非不可预见,本案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应视为情势变更。在类似的“蔡万保与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答复原告的诉求后,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与原告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应依法报请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二审法院明确表示,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后,行政机关负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法定职责,应在双方原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在不损害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充分保障被上诉人可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为原则。本案中,在上诉人客观上不能再按协议约定提供产权调换房的情况下,给予补偿的金额应使得被上诉人足以购买原项目实施地点周边或附近同类商品房。所提供的安置房源应与被上诉人可得房屋处于类似地段、类似地理位置,在生活居住条件等方面应达到被上诉人在可得房屋处本应能享受的便利。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上诉人应及时针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两级法院都否定了被告提出的“原协议因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答辩,但是对是违约还是情势变更则不予置评,虽然可以在个案中维护协议私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含糊不清的司法态度并不利于纠正和遏制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一方利用不可抗力逃避责任的冲动,也无益于通过案例积累,逐步厘清行政协议中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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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重组】

秀强股份:终止定增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秀强股份公告,鉴于相关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决定终止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注:公司原本拟定增募资不超10.05亿元用于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等项目。

中船防务:拟48亿元收购子公司广船国际、黄埔文冲少数股权

中船防务披露重组预案,公司拟以24.33元/股的价格发行股份,48亿元购买华融瑞通、新华保险等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船国际23.58%股权和黄埔文冲30.98%股权。交易后,中船防务将实现对广船国际和黄埔文冲的全资控股。

安诺其:拟收购盐城东吴100%股权 明日起停牌

安诺其公告,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为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盐城东吴100%股权,股票自2月27日起停牌。盐城东吴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生产(阳离子染料、有机颜料按《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中润资源:控股股东正在筹划资产收购事宜

中润资源公告,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知公司,其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资产收购,可能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行业为房地产业或煤矿业。但目前尚未签署任何协议。

【年报业绩】

方大化工:年报净利同比增128%

方大化工披露年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4亿元,同比增长30.52%;净利为2.56亿元,同比增长128%。基本每股收益0.37元。报告期,受国家政策影响,化工行业持续向好,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此外,公司收购了长沙韶光和威科电子两家军工企业,两家军工企业都超额完成了业绩承诺。

【业绩快报】

全志科技业绩快报:2017年净利降86%

全志科技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12亿元,同比下降4%;净利2107万元,同比降86%。报告期,人民币升值致使汇兑损失4434万元;因产品线拓展及加大研发投入致使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总额同比增加5150万元;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对净利影响900万元;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未达预期导致亏损,致使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减少3200万元。

伊之密:2017年净利润同比增151.61%

伊之密发布业绩快报称,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151.61%;营业收入为20.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39.33%;基本每股收益为0.63元,较上年同期增152%。

科华恒盛:2017年净利增147%

科华恒盛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24.13亿元,同比增长36%;净利为4.23亿元,同比增长147%。基本每股收益1.55元。

周大生:2017年净利5.94亿 同比增39%

周大生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8亿元,同比增长31%;净利为5.94亿元,同比增长39%。基本每股收益1.29元。

沃森生物:2017年亏损5.35亿元

沃森生物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6.68亿元,同比增13%;净利亏损5.35亿元,同比由盈转亏,上年同期盈利7046万元。报告期内,预计公司承担河北大安赔付事件而产生应收账款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导致公司净利较上年同期亏损增加4.57亿元。此外,公司债权转股权计划未实施增加财务费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导致净利较上年同期亏损增加7600万元。

神开股份:2017年净利1055.58万元 同比扭亏

神开股份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快报称,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55.58万元,上年同期亏损1.09亿元;营业收入为5.1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22.95%;基本每股收益为0.03元,上年同期亏损0.3元。

华安证券:2017年净利6.73亿元 同比增长11.74%

华安证券发布业绩快报,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9.34亿元,同比增长11.5%;实现净利润6.73亿元,同比增长11.74%。

欧菲科技:2017年净利突破10亿元 同比增逾四成

欧菲科技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37.88亿元,同比增长26%;净利为10.28亿元,同比增长43%。报告期,公司摄像头业务取得快速增长,全球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双摄模组出货量占比提升,整体毛利率持续提升,主营业务保持快速增长。

紫光国芯:2017年营收增29% 净利降16.5%

紫光国芯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8.29亿元,同比增长29%;净利为2.8亿元,同比下降16.51%。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集成电路产品相关应用市场,市场份额逐步提升,但受政府补助同比减少、人民币升值导致的汇兑损失以及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净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智飞生物:2017年净利增逾12倍

智飞生物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3.43亿元,同比增长201%;净利为4.32亿元,同比增长1229%。基本每股收益0.27元。报告期内,由于2016年“3.18疫苗行业事件”引发的行业政策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正逐渐消除,行业新政已逐步落地实施,行业环境得到进一步规范与净化,公司自主产品及代理的二类疫苗产品推广及销售等工作陆续恢复。

ST尤夫:2017年营收翻倍 净利增98%

ST尤夫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50.9亿元,同比增长107%;净利为3.34亿元,同比增长98%。基本每股收益0.84元。公司业绩增长主要系涤纶工业丝相关产品的销售量及毛利率增加、智航新能源的盈利贡献所致。

先导智能:2017年营收翻倍 净利增85%

先导智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1.77亿元,同比增长102%;净利为5.37亿元,同比增长85%。基本每股收益1.29元。

顺丰控股:2017年净利47.71亿 同比增14%

顺丰控股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710.94亿元,同比增长24%;净利为47.71亿元,同比增长14%。

华谊兄弟:2017年净利增2.5%

华谊兄弟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8.71亿元,同比增长10.49%;净利为8.28亿元,同比增长2.5%。报告期内,公司影视娱乐板块发挥行业优势,收益明显上升,品牌授权及实景娱乐板块稳步发展,互联网娱乐板块升级调整,公司整体业绩较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第一创业:2017年净利下降25%

第一创业发布业绩快报,2017年度,受证券市场波动及公司业务结构变化的影响,公司2017年实现营收19.52亿元,同比下降3.75%;净利为4.23亿元,同比下降25%。

网宿科技:2017年净利同比降34%

网宿科技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53.58亿元,同比增长20.5%;净利为8.26亿元,同比下降34%。报告期,受到流媒体分发等大流量业务市场价格降低的影响,公司毛利率同比下降;另外,因公司加强海外CDN、托管云等项目建设,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及因韩国CDNetworksCo.,Ltd.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同比增长。

得润电子:2017年净利同比增381%

得润电子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58.59亿元,同比增长27.82%;净利为1.86亿元,同比增长381%。基本每股收益0.41元。报告期,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产业布局成效明显,各项主营业务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整体盈利能力得到提升;同时,收购的柳州市双飞汽车电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并表。

中核钛白:受益钛白粉涨价 2017年净利增362%

中核钛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2.56亿元,同比增长58.99%;净利为3.89亿元,同比增长362%。基本每股收益0.244元。2017年度,钛白粉市场持续回暖,公司主营产品钛白粉销售数量同比增加,销售价格同比上涨,毛利率提升。

中利集团:2017年净利3亿元 同比增逾三倍

中利集团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88.5亿元,同比增长67%;净利为3.07亿元,同比增长313%。基本每股收益0.48元。报告期内,公司电缆业务在运营商、通讯设备制造商、海外等市场继续保持领先优势,盈利平稳。光棒光纤业务受市场因素持续走强,量价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显现。光伏扶贫电站业务快速推进成效显著,是公司2017年重要业绩来源。

建新股份:2017年净利增288%

建新股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5.36亿元,同比增长61.80%,净利为8829万元,同比增长288%。报告期内,公司净利大幅增长,系按照年初经营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市场销量及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所致。

沙钢股份:2017年净利7亿元 同比增两倍

沙钢股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23.23亿元,同比增长62.46%;净利为7亿元,同比增长218%。基本每股收益0.317元。报告期,钢铁行业整体回暖,钢材价格持续上涨。

道明光学:2017年净利增178%

道明光学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8.17亿元,同比增长56.51%;净利为1.35亿元,同比增长178%。基本每股收益0.23元。报告期,公司微棱镜型反光膜等高毛利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以及公司国内道路交通相关产品车牌半成品、车牌膜等销售增加。

宜昌交运:2017年净利增119%

宜昌交运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20.45亿元,同比增长11%,净利为1.11亿元,同比增长119%。基本每股收益0.60元。

杭锅股份:2017年净利超4亿元 同比翻倍

杭锅股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4.94亿元,同比增长29%;净利为4.1亿元,同比增长114%。2017年,国内经济稳中向好,市场需求提升,同时公司在海外市场规模扩张,巴基斯坦4台世界最大容量H级燃机余热锅炉报告期内全部交付完成,海外竞争优势逐步显现。

明牌珠宝:2017年净利翻倍

明牌珠宝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6.89亿元,同比增长10%,净利为9046万元,同比增长106.94%。基本每股收益0.17元。业绩增长主要系:1、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带动整体毛利提升;2、财务费用有较大幅度减少。

赢合科技:2017年净利超2亿元 同比增77%

赢合科技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5.91亿元,同比增长87%;净利为2.19亿元,同比增长76.64%。报告期,受益于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锂电池设备市场快速增长,通过融合东莞雅康提升产品力,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显著。此外,公司锂电池生产线整线交付模式已获得市场认可,经营业绩增长显著。

珠江啤酒:2017年净利1.87亿 同比增64%

珠江啤酒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37.64亿元,同比增长6.23%;净利为1.87亿元,同比增长64.15%。基本每股收益0.18元。

华帝股份:2017年净利同比增55%

华帝股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57.31亿元,同比增长30.4%;净利为5.08亿元,同比增长55%。

水晶光电:2017年净利3.56亿元 同比增长4成

水晶光电业绩快报: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21.4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6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27.71%、 40.22%。公司加快国际市场和大客户拓展,加大产品和技术创新,积极布局3D成像相关光学组件新品,光学业务稳步上升;公司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LED蓝宝石业务及反光材料业务快速发展,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参股的日本光驰在报告期内业绩大幅提升,贡献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海康威视:2017年净利94亿 同比增26.6%

海康威视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418.95亿元,同比增长31%;净利为94亿元,同比增26.60%。基本每股收益1.03元。

比亚迪:2017年净利同比下降19.7%

比亚迪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1058.95亿元,同比增2.34%;净利40.57亿元,同比降19.7%。2017年,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继续维持行业领先地位,集团传统汽车业务销量及收入有所下滑,给集团盈利增长带来一定压力。太阳能业务方面,年内市场竞争依然激烈,太阳能业务仍给集团盈利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此外,云轨业务已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为集团带来一定的收入贡献。

章源钨业:2017年营收增近四成 净利下降33%

章源钨业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8.31亿元,同比增长39.59%,净利为3153万元,同比下降33%。报告期内,国内外钨行业市场价格呈现企稳回升态势,钨产品需求量和市场价格均有所增长。公司净利下降主要系取得政府补助同比减少、母公司计提所得税同比增加以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所致。

中原特钢:2017年亏损2.57亿元

中原特钢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9.73亿元,同比增长11%;净利为亏损2.57亿元,同比由盈转亏,上年同期盈利519.79万元。报告期,2017年原材料价格出现连续性大幅上涨,导致产品成本升高,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同步涨价,导致营业毛利率同比下降4.79%,毛利额减少3729万元;此外,管理费用同比增加3722万元;投资收益同比减少6684万元。

大东南:2017年亏损额扩大至5.75亿元

大东南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0.5亿元,同比增长10.45%;净利为亏损5.75亿元,亏损额同比扩大209.8%,上年同期亏损1.86亿元。2017年度,公司拟对游唐网络形成的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预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约4.37亿元。此外,塑料薄膜行业不景气,主要生产设备重置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公司预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约1.49亿元。

易成新能:2017年亏损逾10亿元

易成新能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18.26亿元,同比降24%;净利亏损10.23亿元,同比由盈转亏。报告期,公司传统客户大幅减少对晶硅片切割刃料的采购,造成晶硅片切割刃料产品销量和单价均出现大幅下滑,传统业务经营性亏损严重。此外,公司关停了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新疆新路标光伏材料部分晶硅片切割刃料生产及加工业务,大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太空板业:2017年净利同比下降229%

太空板业披露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280.9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36.47%; 实现营业利润-1199.72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0.67%;实现利润总额-1131.5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5.9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190.0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9.03%。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增加及投资收益减少。

【高送转】

华峰超纤:董事长提议年报10转8派0.5元

华峰超纤公告,公司董事长尤小平提议2017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

【增减持】

当代东方:控股股东增持1.59%股份 完成增持计划

当代东方公告,控股股东当代文化依据增持计划,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间通过“西藏信托-莱沃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64.21万股,增持比例1.59%,累计交易金额为1.49亿元,完成增持计划。

山鼎设计:明日复牌 实控人拟增持3000万元-8000万元

山鼎设计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袁歆和车璐,或袁歆、车璐共同控制的天津原动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在公司股票复牌后的两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增持3000万元-8000万元股票。此外,公司披露重组进展,拟11亿元收购萨拉摩尔100%股权,股票2月27日起复牌。

顺鑫农业:控股股东增持422万股 拟继续增持

顺鑫农业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顺鑫控股2月23日至2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422万股,成交均价18.8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0.74%。顺鑫控股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增持1%-2%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神州长城:实控人倡议增持并兜底

神州长城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董事长陈略向全体员工发出增持股票倡议书,凡于2月27日至3月31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且连续持有12个月(含)以上并届时仍在职的员工,若因在前述期间买入公司股票而产生的亏损,由其本人以现金予以全额补偿;若产生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

华谊集团:控股股东拟增持不超1%股份

华谊集团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华谊当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26.09万股,增持比例0.0123%;上海华谊计划6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比例(含本次增持)不超过1%。

海顺新材:特定股东拟减持不超3.42%股份

海顺新材公告,公司特定股东兴创投资计划在六个月内减持不超2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42%,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截至公告日,兴创投资持有243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3.62%。

众应互联:控股股东溢价21%转让10%股份 实控人将变更

众应互联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冉盛盛瑞拟将持有的23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协议转让给微梦互娱,转让价格为36元/股,较公司停牌前价格29.67元/股溢价21%,转让价款为8.39亿元。转让完成后,微梦互娱持股10%;宁波瑞燊、宁波瑞燊的一致行动人巢昺和微梦互娱将合计持有公司23.16%股份,李化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梅雁吉祥:举牌方有意谋求控制权 拟继续增持

梅雁吉祥就获烟台中睿举牌回复问询函称,增持方实控人马敬忠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梅雁吉祥的股票,旨在获得梅雁吉祥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对梅雁吉祥的控制权。烟台中睿目前尚有近1亿元可供实施后续增持计划,拟使用自有资金,同时不排除通过控股股东借款等自筹资金的方式,对梅雁吉祥进行增持。

激智科技:控股股东拟增持不超过3%股份

激智科技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张彦通知,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其拟6个月内增持不超过3%的公司股份。

帝龙文化:股东拟减持不超3%股份

帝龙文化公告,股东爱新觉罗肇珊计划自未来6个月内减持不超2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爱新觉罗肇珊目前持股为53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247%。

【重大事项】

富控互动:间接控股东股权或将转让 涉公司实控人变更

富控互动晚间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的股东颜静刚(公司实控人)、杨影,拟将所持中技集团100%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商云南,后续将展开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股票27日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十个交易日。

汇源通信:乐铮网络拟要约收购15.51%股份 目标为公司控制权

汇源通信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安徽鸿旭向公司除乐铮网络(为安徽鸿旭的一致行动人)外的股东发出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1%,收购价格21.5元/股,较今日收盘价溢价36%。乐铮网络目前持股比例6.63%,要约收购的目的为取得汇源通信控制权。公司14日公告,乐铮网络及一致行动人已与部分相关方签署预受要约协议书,涉及预受股份2128.45万股。

桐昆股份:拟19亿元实施技改项目与智能化项目

桐昆股份公告,公司拟启动恒优化纤年产30万吨差别化POY技改项目、年产30万吨绿色智能化纤维项目(恒邦四期)建设,两项目投资额分别为9.58亿元、9.7亿元,估算投资总额超19亿元。两项目达产后年,正常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92亿元、3.16亿元。

继峰股份:4.59亿限售股3月2日解禁 占总股本的72%

继峰股份(603997)2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将有4.59亿限售股于3月2日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71.98%。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股东为继弘投资和WingSing。

龙大肉食:控股股东已消除平仓风险 拟收购厦门银祥51%股权

龙大肉食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集团通过筹措资金等措施降低融资风险,已消除质押股票的平仓风险。此外,公司正在筹划收购自然人陈福祥持有的厦门银祥51%股权事宜,股票自2月27日起继续停牌,转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

通鼎互联:中标逾10亿元中国移动项目

通鼎互联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中标中国移动2018年普通光缆产品集中采购项目(第一批次),预计中标总金额约10.82亿元(含税),占公司2016年度同类产品总销售额的52%,占公司2016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2.31%。

超华科技:实控人平仓风险消除 明日复牌

超华科技公告,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梁健锋所质押股票的平仓风险已经消除,股票自2月27日起复牌。

金龙机电:控股股东筹划股权转让或涉及控制权变更 明起停牌

金龙机电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金龙集团正在筹划公司股权转让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股票自2月27日起停牌。

继峰股份:4.59亿限售股3月2日解禁 占总股本的72%

继峰股份公告,公司将有4.59亿限售股于3月2日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71.98%。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股东为继弘投资和WingSing。

邦讯技术:中标8780万元山东移动项目

邦讯技术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移动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山东移动2018-2019年室内分布系统施工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8779.68万元(含税)。

视觉中国:拟收购国际知名线上摄影社区500px

视觉中国公告,公司的香港全资子公司视觉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拟通过其境外子公司JAC以现金方式收购美国500px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700万美元。500px是国际知名的线上摄影社区,拥有超过1300万注册会员,汇集了全球超过195个国家和地区的优秀摄影专业人才、摄影爱好者,图片数量超过一亿两千万张。

洛阳钼业提示风险:钴金属价格上涨 无扩产计划

洛阳钼业公告,公司股票交易近期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近期钴金属及相关产品价格近期出现一定程度上涨,公司其他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钴的生产规模及销售协议未发生调整,目前亦无扩产计划。洛阳钼业近三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27%。

顾家家居:1.98亿元参股居然之家 分享IPO红利

顾家家居公告,公司拟出资1.98亿元参设合伙企业,从而参与对居然之家的投资。投资后,公司间接持有居然之家的0.54%股权(估算居然之家估值为360亿元)。据悉,顾家家居本次投资系为与居然之家保持业务战略合作,同时获得其IPO上市资本收益,本次投资设定了回购条款。

玲珑轮胎:拟58亿元投建轮胎生产基地

玲珑轮胎公告,公司拟投资57.94亿元在湖北荆门市建设“年产1446万套高性能轮胎及配套工程项目”,作为公司国内第四个轮胎生产基地。该项目建设期36个月,建成后年可实现半钢子午线轮胎产能1200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240万套等,达产年实现销售收入50.37亿元,正常年利润总额为5.74亿元,净利润为4.3亿元。

鲁抗医药:济宁市国土局拟4.8亿元收储公司两宗土地

鲁抗医药公告,济宁市国土局拟以4.84亿元收储公司位于济宁市北厂区的两宗土地,截止去年底,标的土地上工业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账面净值2.53亿元。土地补偿包干资金对公司的当期利润无影响。

中国国旅:15亿元收购日上上海 获上海机场免税经营权

中国国旅公告,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中免公司以15.05亿元,现金收购日上免税行(上海)有限公司的51%股权。日上上海在上海的国际机场隔离区经营国产和进口免税商品的批发和零售,2017年度前三季度营收63.35亿元,净利润1.2亿元。交易后,中免公司取得上海机场的免税经营权,扩大免税业务的市场份额。

风范股份:停牌拟收购3D打印相关资产

风范股份公告,公司正在筹划对外投资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26日起停牌。据悉,公司本次交易对手方初步商定为康硕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标的资产初步商定为3D打印及智能制造等相关资产。

桐昆股份:拟投入逾19亿元实施技改及拓产

桐昆股份公告,为提升今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启动恒优化纤年产30万吨差别化POY技改项目、年产30万吨绿色智能化纤维项目(恒邦四期)建设,两项目投资额分别为9.58亿元、9.7亿元,估算投资总额超19亿元。两项目达产后年营业收入分别估算为31.45亿元、28.33亿元,正常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92亿元、3.16亿元。

金能科技:拟10亿元在青岛成立子公司

金能科技公告,为拓展业务,公司拟投资10亿元在青岛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金能(青岛)有限公司,资金将分批注入。该公司营业范围包括: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金能科技称,该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运营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日发精机:子公司中标ARJ21-700飞机项目

日发精机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发航空装备近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日发航空装备为“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ARJ21-700飞机翼身和全机自动化对接系统国际招标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4100万元。

捷成股份:红海行动票房已超21亿 公司获得的营收不低于4000万

捷成股份公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5日24时,电影《红海行动》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10日,累计票房收入已超过21.1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公司在电影《红海行动》中的投资比例为5%,截至2月25日,公司来源于该影片的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大千生态:2017年度累计签订合同22亿元

大千生态公告,截至2017年末,公司及子公司累计签订合同42项,合计金额为22.1亿元,均在执行过程中。其中,2017年第四季度新签项目合同13项,合计金额为14.68亿元。

博天环境:中标10亿元环境治理PPP项目

博天环境公告,公司中标“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项目总投资10.46亿元,合作期限20年,项目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

浙江富润:子公司将获逾5亿元搬迁征收补偿

浙江富润公告,公司23日与诸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就子公司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搬迁征收补偿签署协议,印染公司可总计获得搬迁征收补偿5.06亿元。预计本次征收补偿事项将对公司未来五年的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且目前分析对印染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拓普集团:控股股东承诺将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一年

拓普集团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迈科香港承诺,将其所持的数量为4.78亿股(占总股本的65.75%)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12个月至2019年3月18日。

海南矿业:终止收购俄罗斯最大黄金生产商股权

海南矿业公告,公司原拟出资2.43亿美元联合复星集团等对上海平聚进行增资,并由上海平聚出资8.87亿美元收购俄罗斯最大黄金生产商Polyus项目10%股份。现因上海平聚与目标公司基于股权交易事项相关先决条件未获满足,各方终止股权交易事项,公司停止向上海平聚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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