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严控右美沙芬等药品,防范非法渠道流入


5月21日消息,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精神药品目录调整和药品上市情况,《通知》明确以下事项:

一、右美沙芬、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生产右美沙芬、咪达唑仑注射液的企业应申报2024年度生产需求计划。

二、2024年7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资格和生产计划的企业不得生产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上述品种不得委托生产。

三、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办理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2024年10月1日起,所有生产的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印有规定标识。此前生产的上述品种可继续流通使用。

四、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购进右美沙芬等药品,原库存产品按规定售完为止;不具备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购进咪达唑仑注射剂。

五、2024年7月1日起,研制、购买、邮寄、运输和进出口右美沙芬等药品应符合相关精神药品管理要求。

六、2024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等药品应按照相关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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