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九条,旨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主体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招投标、承包、工程服务与合同履行等环节。
为提升建筑市场的信息化水平,《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山西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相关规定,在省住建厅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平台需具备实时更新信息、共享监管数据和提供公众查询等功能,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于失信公示期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和提出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修复。
针对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若缺乏充足资金,工程不得开工。同时明确,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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