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收费问题,加强监管,提升中介机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协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规定》共十九条,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等相关活动,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原则。中介机构须遵循诚信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参与实施违法行为,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同时需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和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和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表述或重大遗漏。
**四方面禁止性行为明确**
《规定》针对相关主体提出执业规范和收付费具体要求。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禁止性收费行为;发行人需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但不得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取或收费多少的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遵循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但不得将审计工作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取或收费多少的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
《规定》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予追回,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收费;规避监管规避收费;入股或获取上市奖励费等不正当利益;其他违法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规定》明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可联合现场检查。针对违法行为规定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由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无违法所得或少于10万元,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由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负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无违法所得或少于10万元,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或隐瞒事项导致发行人违反《规定》的,处罚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规范秩序 培育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
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相关人士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和融资过程中担任“看门人”的重要角色。但部分中介机构与企业股票上市挂钩收取费用,导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势在必行。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弥补制度短板。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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