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资产交易为洗钱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犯罪手法不断更新,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等成为新型洗钱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要求。
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解释还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洗钱数额五百万元以上且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导致赃款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据统计,近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八成。
最高法强调,将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虚拟币、游戏币等领域的洗钱犯罪,依法惩治“自洗钱”犯罪,加大罚款判处力度,追缴洗钱所得,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牟利。
司法解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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