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新政亮点解读


为扶持企业改组重组,我国推出新的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9 月 4 日发布《关于企业改组重组及事业单位改组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企业改组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组后,在营业账簿印花税、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

《公告》旨在扶持企业改组重组及事业单位改组,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早在 2003 年,财税部门就出台了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但其支持范围较窄,仅涵盖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况。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扩大了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有的企业改制印花税政策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组、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组,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组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公告》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方面,对因企业改组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组新成立的企业,其新启用的营业账簿所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组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组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组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组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方面,《公告》明确,因企业改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位熟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的专家指出,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等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是一项新举措。以前,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是否免征印花税,地方理解不一,有的地方有合理理由可以免征,有的地方则核定征收印花税。此次明确了这一情形免征印花税,对相关企业有利。

《公告》还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例如,在企业改组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组(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改组(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上述税务专家表示,与 2003 年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相比,《公告》的一大亮点是取消了适用政策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这一限制。此前,这一限制使得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国企,民企无法适用。而《公告》取消这一限制,扩大了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此次印花税优惠政策完善的一大考虑是实现税收政策适用对象的统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享受相关的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旨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活力。

此次政策取消了不必要的限制条件,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贡献力量。针对不同情况,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政策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的政策和适用条件,提升了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为了让相关企业充分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政策采用了“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也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政策培训辅导,并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编制政策解读和适用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

除印花税优惠政策外,去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更新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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