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即将出炉,这是监管层持续推进量化监管的又一举措。今年5月,国内量化交易的首个监管法规落地;6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券商需要与量化私募等交易者签署新的委托协议。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中证协日前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目前已下发给券商征求意见。该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涵盖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旨在明确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监管层强调,该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证券公司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券商还需注意,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
业内人士指出,量化新规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相关委托协议也将在这一时间节点之前重新签署完成。该示范文本是基于5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而起草的,综合考虑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行业惯例和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根据《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需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示范文本约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例如,在首次报告及报告信息方面,要求包括:(一)账户基本信息,如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等;(二)账户资金信息,如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三)交易信息,如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等;(四)交易软件信息,如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五)其他信息,如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如果量化私募等交易者的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重大变更包括:账户资金规模明显变化;杠杆资金来源或规模明显变化;联络人变更;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变更等8项内容。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近期在私募监管中多次强调资金规模、杠杆资金和杠杆率等内容,表明严控杠杆已成为各私募机构需要重视的问题。
券商有权对量化私募等交易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识别,并充分核查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身份进行穿透核查,以及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进行核查。
二是明确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
这份示范文本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并指出证券公司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特别是对高频交易要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量化私募等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不得影响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的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也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识别、管理和报告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并督促其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示范文本还列举了六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这些情况包括:拒不履行或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拒绝接受证券公司的核查和检查;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等。
高频量化在此次示范文本中占据重要位置,被单独列为一章,重点强调。除了对高频交易定义、额外报告义务规定之外,示范文本还提出高频交易的额外管理要求:如果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示范文本明确了违约责任、损失承担以及配合检查义务。如果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证券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拒绝量化私募等客户委托、撤销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量化私募等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关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量化私募等机构自行承担。
量化私募等机构还有配合检查义务,当交易所或证券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所要求,针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程序化交易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时,后者应予以配合,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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