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2 日,山东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等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旨在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通知,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此举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减轻职工购房压力。
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转入指定监管账户。根据交易流程和时限完成资金划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和买卖双方的权益。
对于已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也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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