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船应急发布了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中船应急发行的“应急转债”触发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公开提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讨论转股价格是否修正。该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此前,中证智能财讯在4月22日发表的《中船应急:可转债转股价触发下修条件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董事会直接公布“应急”议案》一文中已明确指出,根据“应急转债”转股价下修条款测算,触发条件已成立,但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梳理交易所监管信息和中船应急公告可见,公司去年多次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函和警示函。
由于发布的2022年年报和业绩预告数据差异较大,2023年7月31日,深交所向中船应急下发了监管函;2023年9月5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
因2021年至2022年收入确认不准确、2022年部分债权坏账计提不准确、2018年至2023年部分关联方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会计政策未披露,2023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2023年12月29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了监管函。
相关文章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