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打击考试作弊典型案例


为了发挥司法裁决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公布了近年生效的五个有关依法惩处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明确裁决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考试环境的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

近期公布的五个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陈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监考人员,伙同他人组织作弊。具体经过如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为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 年全国高考监考人员。陈某先后约请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另案处理)合谋组织作弊,并联系叶某、李某雨、刘某(均另案处理)参与作弊。陈某负责统筹安排、收取费用和提供试题,谢某负责联系作弊人员传递试题答案等。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非法获取国家考试试题,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陈某等人组织作弊,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依法对陈某等人作出了相应判决。

**被告人的判决**

被告陈某、谢某、李某军三人因组织全国高考作弊,情节严重,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作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超过 30 万元,情节严重,应当加重处罚。各被告均认罪认罚,陈某有自首情节,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予从宽处罚。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4 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与学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国家发展密切相关。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严重损害考试公平、社会诚信,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本案是一起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陈某作为学校教师和监考人员,组织全国高考作弊,情节严重,理应严惩。本案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诚信的责任担当。同时也提醒广大考生应凭自身实力迎接人生中的重要考试,提醒家长切勿误入歧途,危害子女的前途。

**案例二**

**宋某文等人组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案——依法惩处教培机构人员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文是重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教育培训。2022 年 8 月,宋某文与被告人赖某林、魏某等人共同谋划在 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约定向每名作弊考生收取数万元费用。其中,赖某林、魏某负责招募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设计考试作弊后台软件,改进信号发射器、接收器等作弊设备;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收集考生资料,为作弊考生缴纳当地社保、制作虚假居住证,协助非重庆籍考生在重庆报名。2022 年 12 月,经宋某文安排,赖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抵达重庆,发放接收器、隐形耳机等作弊设备并教授使用方法。同年 12 月 23 日,赖某林与被告人韩某法在重庆市某中学、某师范学院考场外架设并调试无线发射设备。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进入重庆市某中学考场,拍摄试题后发送给宋某文。被告人黄某铭安排“枪手”熊某攀、翟某宇(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宋某文通过网络发送的 2023 年研究生考试管理类数学试题作出解答,并将答案发送给宋某文。宋某文与王某乙整理答案后,通过网络和考场外架设的设备向作弊考生发送答案。宋某文团伙在组织考试作弊期间,直接或通过中介人员共收取作弊考生费用 97 万余元。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工具 350 余台,抓获作弊考生 24 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文等 11 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宋某文等人利用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违法所得97万余元。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赖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4年4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研究生成考人数持续攀升。不法分子瞄准商机,假借培训机构名义,承诺“包过”,利用考生急于上岸的心理,提供“助考”服务。

本案中,宋某文谋取不法利益,组建团伙,从招生、报名、购置作弊器材到找枪手答题,安排周密,分工明确。通过网络广告和教育机构中介,在全国广泛招揽考生,组织跨省考生通过无线电作弊,违法所得近百万元,严重损害研究生成考公平性,侵蚀高等教育公信力,依法应予严惩。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打击不法培训机构和不法分子“助考”黑灰产业链,维护国家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告诫想要弄虚作假、不劳而获的考生,为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案例三

周某光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作弊犯罪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对相关被告人做出判决: - 周某光: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党某江: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 方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 其他 24 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十万元,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名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从轻改判,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相关行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职业发展,也对行业规范和执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建筑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成为考试作弊犯罪的高发领域。 此类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不仅损害考试的公正性,破坏社会公平,还可能给建筑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隐患。本案是法院全链条打击跨省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 考点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并出售考试试题,导致试题和答案被团伙或个人层层转卖和传播,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考试作弊黑色产业链。为了降低考试成本,一些考生导致试题和答案呈几何级扩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试题和答案的流转路径厘清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等罪名定罪量刑,坚决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红等 24 人在法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刘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红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其行贿罪可从轻处罚。刘某红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5 万元。根据其余 23 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至 5 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关系到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考试取得资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近年来,一些驾校和驾考教练为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的“VIP 会员”“包过班”等“特殊服务”,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呈现团伙化、产业化趋势,甚至拉拢腐蚀公安交管部门公职人员。本案是一起驾校集体作弊案,以驾校校长为首,驾校教练参与其中,有人负责采购作弊器材、开发作弊软件,有人负责向考生介绍作弊流程和方法,有人负责向考官和技术人员行贿,有人负责宣传作弊方法招揽学员,有人负责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作弊,有人负责科目二、科目三的作弊技术支持。该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严厉惩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本案也深入挖掘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领域的腐败问题,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处,依法对受贿人员定罪量刑,切实维护当地驾考环境的公正清廉。本案警示广大驾校和教练应严格守法,秉持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应认真参加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的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这既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履行,也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

**案例五:张某洁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试案——依法惩治公务员考试中的组织作弊、代替考试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己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作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网上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 QQ 群、微信群,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网络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

张某洁等人在掌握考生性别、长相和报考信息后,从“人才库”中挑选相似外貌和专业背景的“枪手”替考,并安排技术人员利用计算机合成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网上报考和为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

接着,“枪手”拿着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个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机构的身份核验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等国家法律规定考试,总计参与作弊达89次。张某洁等人还利用同样的手法,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也组织了多次作弊。

张某洁等人从替考活动中累积收取上千万元的费用。凭借作弊手段,超过一百名考生成功进入党务、政府、公安和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任职(部分另案处理)。

例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化名)通过网络联系到张某洁替考团伙,委托他们代考公务员考试。张某洁替考团伙安排陆某强等人分别代替王某、童某、褚某危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之后帮助王某凭借笔试第一名的成绩进入面试,最终被录用为公务员,王某向张某洁支付了10余万元;童某没有进入面试;褚某危笔试第一,面试通过后被录用为公务员,褚某危向张某洁支付了14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在法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定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和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做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其中部分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其中部分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例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别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且没有上诉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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