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新动态:统一征收劳动所得 优化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改革将迎来新变化。

个税改革新动态:统一征收劳动所得 优化扣除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完善直接税体系,建立全面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体措施包括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在优化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决定》强调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这意味着未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去年已将该标准从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

对于是否对二孩、三孩家庭给予更大扣除力度,有专家建议将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改为可退税的专项附加抵免。因为免征额是税基式优惠,享受者取决于适用税率;而税收抵免则是用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去抵免额。当抵免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可退还给纳税人,成为福利的一部分。

《决定》首次提出“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专家认为意味着经营所得可能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统一征税。目前除了综合所得外,对经营所得等5项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随着中国综合所得范围的逐步扩大,“十四五”规划已明确提出推进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哪些分类所得会被并入综合所得值得关注。

施正文认为,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性质,是劳动与资本共同作用的成果。仅根据“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的说法,经营所得未必适合纳入综合所得。

从综合所得范围扩大化的角度来看,经营所得确实有可能被纳入。放眼海外,除了资本利得之外,许多国家都将其他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有些国家甚至将资本利得也纳入其中。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和税率有所不同。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为居民个人当年收入减去 6 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合法扣除后的余额。而经营所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综合所得适用 3% 至 45% 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而经营所得则适用 5% 至 35% 的五档超额累进税率。

未来经营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以及如何纳入仍需观察。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从长远来看,无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所得,都应一视同仁地征税。也就是说,从目前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方式,最终过渡到完全的综合征收,以实现税收公平,避免不同所得税率带来的劳动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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