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倡导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8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拟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应完成整改。

《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等。

《办法》共包含五章六十五条,旨在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全面提升合规经营能力,确保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合法合规。

《办法》还提到,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全国性自律组织应按照《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鼓励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先进、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独立权威、务实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应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明确合规是全体员工共同的责任,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化氛围,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有效互动。

具体要求方面,《办法》第11条提出,金融机构应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应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办法》还提到,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或总经理兼任的,不受《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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