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童阳台坠亡父母向房东中介索赔54万,法院这样判
1岁3个月大的女童从家中阳台不慎坠落,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女童父母将房东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索赔54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湖北武汉的胡某拥有一套位于江夏区某小区的房子,在4层。2018年1月18日,经某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刘某、曾某夫妇与被告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年,月租金2200元。
2018年11月9日,原告夫妇的女儿由其奶奶看护时,从房屋阳台坠落至大街,后被送往医院抢救。11月11日,女童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悲剧发生后,刘某夫妇将房东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54余万元。
女童坠楼身亡,父母起诉房东和中介赔偿
原告称,从原告看房至交房入住,二被告均未告知阳台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也未设置警示标语,二原告虽知道房屋阳台下方的玻璃窗可以打开,但却从未打开过,租房时也未发现有安全隐患,故未向二被告提出加固的要求。当其1岁3个月大的女儿在阳台玩耍的时候,不慎打开了阳台下方的玻璃窗,因阳台护栏钢管腐蚀,受力之后发生断裂导致从四楼摔下。
原告认为,被告胡某提供的房屋阳台栏杆严重腐蚀,未达到栏杆承重的国家标准,尽管阳台下方有防护窗,但该窗户并未完全封死,可以来回拖动,安全锁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够,未考虑到小孩在阳台上玩耍可能会碰触到玻璃窗的可能性。
原告起诉称,二被告均未第一时间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说明或提示,对其女儿坠楼身亡的结果要负主要责任,因此向房东胡某和中介公司提出赔偿54万元的要求。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一家人入住房屋时阳台完好无损,事故发生处的阳台下方除护栏外另有安全防护窗,防护窗设置有月牙锁,需先开锁后才能推动窗户。该防护窗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时一直处于关闭锁定状态,且事故发生后月牙锁仍能正常使用。按照常理判断,如防护窗被锁死,仅1岁3个月大的幼儿没有能力既打开锁又推动防护窗。二原告放任女儿在阳台玩耍,打开安全防护玻璃窗户上的安全锁,并推开防护窗,使女儿处于危险的状态,未履行监护义务,是导致女童坠楼的根本原因。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签订租赁合同前,被告工作人员带领原告反复查看过房屋,原告及工作人员并未发现该房屋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房屋出租前实地拍摄的照片显示阳台护栏完好无损,原告系充分了解出租前的房屋状况后才签订的租赁合同。事故在入住房屋后接近十个月才发生,在租赁期间,原告并未向居间方被告提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地的阳台防护层分为两层,外层为栏杆,系开发商统一设计安装,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内层为钢化玻璃,整体为全封闭状态。
法院勘验后认定:二原告应对女童坠楼负主要责任
2019年2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事发房屋进行了勘验,发现房屋阳台下半部分外围安装有护栏,内侧安装有玻璃窗。护栏有明显的锈蚀痕迹,已丧失安全防护功能。内侧玻璃窗可左右拖动且开关顺畅,玻璃窗设置有月牙锁,开关功能正常。
江夏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入住后,即享有对房屋使用及管理的权利。事发地点的阳台外围护栏有明显的锈蚀痕迹,应为长时间形成,已丧失安全防护功能。原告明知阳台内侧玻璃窗可以打开,未采取任何强化安全防护的措施,亦未向二被告提出加强安全防护的需求,系放任危险的存在。
原告女儿系仅一岁三个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更应严格履行对女儿的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女儿从阳台坠楼,二原告未履行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系主要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胡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其既未向二原告提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又未积极修缮房屋排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胡某与二原告房屋租赁行为的居间方,从中收取中介费用,获取利益,且其接受被告胡某委托负责房屋租赁前期准备及房屋使用权的交付,应向二原告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江夏法院酌定二原告自行承担90%的损失,被告胡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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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身房春节放假后再未开门 涉及数百人,律师支招会员这样维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林楚晗
武汉市江夏区的龚女士心里烦,她办卡充值的那一家健身会所,自从春节放假之后一直没有再开门,没有退费,健身房负责人处于失联状态。龚女士致电极目新闻热线求助。17日,记者来到江夏区采访此事。
通往健身房的门已锁
会员:涉及几百人金额三四百万元
去年3月,江夏区的龚女士在江夏区金地·褐石庄园菲利弗游泳健身会所办了会员卡,“当初感觉这里有游泳池,环境不错,还可以练习搏击、跳舞,所以趁着有活动就办了会员卡。”龚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办了一张家庭健身卡,付了5776元,健身卡的使用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2023年3月19日。
龚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 摄影: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林楚晗
龚女士健身3个多月后,因为健身房位于地下负一楼,一次下了暴雨,健身房内的地板与地暖进水需要维修,所以停课了一段时间。维修之后,健身房又开业了,但是后续发生的事情,让龚女士等人开始担心,“去年8月左右,健身房的教练集体罢课过一次,理由是健身房拖欠他们的工资,而健身房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垫付了维修费用,这个钱物业一直没有给健身房,导致健身房发不出工资,当时这个事情闹得有点大。”
龚女士说,此次“讨薪事件”后,原来的健身教练陆陆续续离职,到去年10月份所有的健身课程都处于停课状态,只能进行基本的健身器械锻炼,“游泳池可以使用,但是没有热水洗澡,说是热水炉坏了。”
春节前夕,菲利弗游泳健身会所发了一个放假通知:本店将于2022年1月21日—2022年2月15日放假休息。2022年2月16日正常开馆。但龚女士和一众会员再也没有等到健身房重新开业的通知。
17日下午,记者跟随龚女士来到了金地·褐石庄园,前往那家健身房,却发现正门和后门均已上锁,不能通行。
龚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因为健身房一直在办优惠活动,因此很多会员都充值了不少的会员费,“最多的充值了18500元,是10年的会员,最少的也有2000元,和我们有相同遭遇的人现在多达几百人,金额可能达到三四百万元。”
律师:可把公司和个人独资股东一起告
为了维权,龚女士与其他会员一起找到该机构总部,合肥市菲利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可总部负责人却说,武汉市菲利弗游泳健身会所属于加盟商,独立经营,总部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记者拨打合肥市菲利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电话,无人接听。
天眼查显示,武汉菲利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世雄,持股比例100%。
龚女士告诉记者,虽然经营许可证上写的法人是宋世雄,可菲利弗的实际老板并不是他,而是陆占军。他们此前也给陆占军打过电话,可对方在电话里表示,不是自己不想开业,去年夏天下暴雨淹水之后,自己垫付了维修款,物业没有偿还,还有一些账目往来问题,这才导致健身房一直没有开门。记者多次拨打龚女士提供的陆占军的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高蕾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蕾律师表示,宋世雄在武汉菲利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龚女士等人可以把公司及个人独资股东宋世雄列为共同被告,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退款。而对于龚女士等人表示的实际控股人不是宋世雄这个情况,可以由宋世雄实际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再由他向实际股东进行追偿。
目前,龚女士等人已前往武汉市公安局东湖高新分局同心派出所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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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汉这条“夜骑路线”火了,骑友:安全第一
来源:九派新闻
据长江日报,今年夏天,武汉“夜骑”火爆。九派新闻近日注意到,除东湖绿道、汉口大环线、杨泗港长江大桥、武昌生态文化长廊等地,金银湖环线成了不少骑行爱好者的“夜骑”好去处,骑友纷纷在社媒上分享这条路线。
8月23日晚8时左右,记者在东西湖区金山大道上看到,不时有头戴安全头盔、身穿紧身衣、脚踩锁鞋的爱好者,穿梭在非机动车道上。沿途,四五十名骑友聚在一处草坪休息调整。有人满身是汗,呼喊着同伴,“来喝水,喝水”;有人坐在折叠椅上聊天,复盘刚才的骑行情况。
8月23日晚,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图/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彭鼎烜
“每天差不多会有一两百个人”,骑友胡先生告诉记者,他住在汉口,金银湖离家较近,他自7月起时常开车载着自行车过来,绕湖骑行三四圈,一圈全程13公里左右。“我平时上班比较累,晚上骑车运动一下,出一身汗,会让自己的精神状态好一些。这里的路线通畅、好骑,傍晚还能看到晚霞,而且比东湖近,人也比东湖少,是单车道,相对来说更安全。”
骑友沈先生也有相同的体会,今年已经坚持夜骑三个多月。根据他的观察,很多人通过网络或骑行群推荐并选择这条路线,原因之一是金银湖周边空间大,可歇脚的地方多。此外,“环金银湖的骑行距离较短,一圈大概只有12.5公里,而东湖环一个小圈也有30-40公里。”他说。
8月23日晚,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图/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彭鼎烜
为骑友提供饮品的马先生表示,这里新修的路面平坦,晚上车少,路灯明亮,更安全,且又邻着金银湖,环境不错。晚上十点后,仍有人在骑行,江夏和东湖的居民也会来这边夜骑。
“最热闹的时候,有上百人。”自三四月份起在此夜骑的杜先生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夜骑的人比年初时明显增多。不仅有汉口附近的市民,还有从汉阳、蔡甸赶来骑行的人。
他还表示,金银湖骑行路线途经施工区域,部分路段有碎石,且由于并非绿道,需经过车辆和行人来往的十字路口,这些地方都比较危险,必须格外留意。
“多观察路面,保持远视,远离车辆,不要竞速。手电筒、头灯、尾灯、防风眼镜以及头盔,这些都是夜骑最基础的装备,是必备的。”杜先生称,在骑行时,安全第一。
来源:九派新闻
实习记者:彭鼎烜 李雯琪
记者:梁霞
4.女童阳台坠亡父母向房东中介索赔54万,法院这样判
1岁3个月大的女童从家中阳台不慎坠落,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女童父母将房东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索赔54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湖北武汉的胡某拥有一套位于江夏区某小区的房子,在4层。2018年1月18日,经某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刘某、曾某夫妇与被告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年,月租金2200元。
2018年11月9日,原告夫妇的女儿由其奶奶看护时,从房屋阳台坠落至大街,后被送往医院抢救。11月11日,女童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悲剧发生后,刘某夫妇将房东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54余万元。
女童坠楼身亡,父母起诉房东和中介赔偿
原告称,从原告看房至交房入住,二被告均未告知阳台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也未设置警示标语,二原告虽知道房屋阳台下方的玻璃窗可以打开,但却从未打开过,租房时也未发现有安全隐患,故未向二被告提出加固的要求。当其1岁3个月大的女儿在阳台玩耍的时候,不慎打开了阳台下方的玻璃窗,因阳台护栏钢管腐蚀,受力之后发生断裂导致从四楼摔下。
原告认为,被告胡某提供的房屋阳台栏杆严重腐蚀,未达到栏杆承重的国家标准,尽管阳台下方有防护窗,但该窗户并未完全封死,可以来回拖动,安全锁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够,未考虑到小孩在阳台上玩耍可能会碰触到玻璃窗的可能性。
原告起诉称,二被告均未第一时间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说明或提示,对其女儿坠楼身亡的结果要负主要责任,因此向房东胡某和中介公司提出赔偿54万元的要求。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一家人入住房屋时阳台完好无损,事故发生处的阳台下方除护栏外另有安全防护窗,防护窗设置有月牙锁,需先开锁后才能推动窗户。该防护窗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时一直处于关闭锁定状态,且事故发生后月牙锁仍能正常使用。按照常理判断,如防护窗被锁死,仅1岁3个月大的幼儿没有能力既打开锁又推动防护窗。二原告放任女儿在阳台玩耍,打开安全防护玻璃窗户上的安全锁,并推开防护窗,使女儿处于危险的状态,未履行监护义务,是导致女童坠楼的根本原因。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签订租赁合同前,被告工作人员带领原告反复查看过房屋,原告及工作人员并未发现该房屋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房屋出租前实地拍摄的照片显示阳台护栏完好无损,原告系充分了解出租前的房屋状况后才签订的租赁合同。事故在入住房屋后接近十个月才发生,在租赁期间,原告并未向居间方被告提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地的阳台防护层分为两层,外层为栏杆,系开发商统一设计安装,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内层为钢化玻璃,整体为全封闭状态。
法院勘验后认定:二原告应对女童坠楼负主要责任
2019年2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事发房屋进行了勘验,发现房屋阳台下半部分外围安装有护栏,内侧安装有玻璃窗。护栏有明显的锈蚀痕迹,已丧失安全防护功能。内侧玻璃窗可左右拖动且开关顺畅,玻璃窗设置有月牙锁,开关功能正常。
江夏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入住后,即享有对房屋使用及管理的权利。事发地点的阳台外围护栏有明显的锈蚀痕迹,应为长时间形成,已丧失安全防护功能。原告明知阳台内侧玻璃窗可以打开,未采取任何强化安全防护的措施,亦未向二被告提出加强安全防护的需求,系放任危险的存在。
原告女儿系仅一岁三个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更应严格履行对女儿的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女儿从阳台坠楼,二原告未履行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系主要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胡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其既未向二原告提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又未积极修缮房屋排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胡某与二原告房屋租赁行为的居间方,从中收取中介费用,获取利益,且其接受被告胡某委托负责房屋租赁前期准备及房屋使用权的交付,应向二原告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江夏法院酌定二原告自行承担90%的损失,被告胡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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