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旨在提升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优化审核拨付监管流程。据业内人士透露,广东省的相关细则措施也将于近期公布。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通知》,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通知》指出,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将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 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 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这意味着,与4月份发布的首轮实施细则相比,此次补贴标准大幅提高。在汽车报废更新方面,补贴标准由原来的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分别提高到2万元和1.5万元,均增长了一倍以上。
对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已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将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将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照《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与此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方面,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
- 对东部省份,中央和地方按8.5:1.5比例分担;
- 对中部省份,中央和地方按9:1比例分担;
- 对西部省份,中央和地方按9.5:0.5比例分担。
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还要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通知》指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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