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5起,包括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代替考试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打击组织作弊行为。对于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人员、教育工作者组织作弊,跨省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多次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以及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累犯等,将依法从严惩处。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往往牵涉多人。除了主犯之外,还有一些在读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而被雇为“枪手”;一些考生和家长为了投机取巧而误入歧途;还有一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人,多数在开考前或考试中被查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例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的,做到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近年来,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人员,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一些作弊考生为了降低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和答案转卖或提供给他人。人民法院在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和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也应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的考试秩序,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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